(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测依据
消防安全评估的相关依据
(一)《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二)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63号)
第三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
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36号令)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5号)
第二十三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功能检测;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高层建筑,应当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五)省物价局《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89号):
序号 |
单位类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
1800元×人日数 |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
2 |
公共聚集场所,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
1800元×人日数 |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
3 |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
1000元×人日数 |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
4 |
其他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
1300元×人日数 |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
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